来源:苏汇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:2022-03-22 浏览:1109次
案件详情:
委托人为本案被上诉人,上诉人徐州某超市与被上诉人刘某签订《房产租赁合同》一份,约定将房屋租给某超市使用,租赁期限为10年,自2016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15日:前5年租金为每年68万元,第六年租金为70万元,此后每年递增3%;租金应按季度制度,某超市应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季度租金;某超市延期缴纳租金,刘某有权按照年租金的1%天的标准收取滞纳金。
上述合同签订后,刘某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某超市使用,某超市在涉案房屋处开设超市,2020年2月至今,某超市未停止经营,涉案房屋所在公寓也未因疫情管理需要而禁止人员出入,但2020年第二季度租金某超市至今未支付,其主张因疫情影响房屋使用和经营,但未提供证据。
律师策略:
在本案中,律师形成了如下思路:1、某超市主张因疫情影响房屋使用和经营,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;2、某超市提出刘某同意对其减免2万元租金,缺乏依据;3、某超市未按时缴纳租金,需支付违约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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