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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后买的房子,离婚怎么分割?

来源:苏汇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:2022-07-26 浏览:870次

基本案情:

小辉和莎莎于2016年登记结婚,后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离婚,在婚姻存续期间,二人购置房产一套,首付由小辉父母支付,余款由小辉公积金贷款,办理不动产权证时缴纳的税收及相关费用均由小辉父母支付,但不动产权登记证共有情况为小辉、莎莎、及小辉父母四人共同共有,房屋一直由小辉父母居住,现莎莎起诉要求分割房产,给付房屋折价款。

法院认为:

该房屋既为小辉和莎莎婚后与小辉父母共同购置,共同还贷,且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共有情况为四人共同共有,原则上应四人均分,本院予以支持莎莎诉请。

案例分析:

小辉父母支付首付,小辉还贷款,但在不动产权证上添加莎莎名字,应视为赠予,不动产登记证共有情况为四人共同共有,且并未明确份额,则原则上该房产应四人均分。

 

最终,该房屋归小辉及其父母所有,剩余贷款由小辉负责偿还,三人支付给莎莎,总价减去离婚时所余贷款后的1/4折价款。(若总价100万,离婚时所剩余贷款为20万,则应给付莎莎折价款(100-20/4=20万元。)

 

自《民法典》实施后,相关司法解释删去了关于结婚后,父母出资买房的具体规定,仅留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第二十九条,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依照约定处理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。因此,根据约定在先的原则,子女结婚后,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,彼此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处理,没有约定的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除遗嘱或者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。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应予以分割。

 

 

相关法条:

《民法典》

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
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

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

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
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
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
 

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

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

(二)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;

(三)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

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
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
 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

第二十九条

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依照约定处理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。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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