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苏汇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:2022-03-22 浏览:959次
案件导读:
杨某代表某村委会与张某某、王某某签订的购房合同,因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故属无效合同。
基本案情:
案由:确认合同无效纠纷
上诉人:某村委会
被上诉人:张某某、王某某、杨某某
案情概述:某村委会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开发建设合同,建设四栋安置房,由案外人牛某作为施工方进行施工。房屋建好后,某村委会未向牛某支付工程款,牛某将某村委会诉至法院,并申请财产保全,法院将本案所涉的20套房屋进行了查封。杨某为该房屋小区售楼办公室的人员,将其中一套房屋卖给了张某某、王某某,张某某、王某某支付了购房款16万元,杨某遂向张某某、王某某出具了16万元购房款收据一张,并加盖了该售楼办公室专用章,某村委会会计在该收据上签名,某村委会在该收据上盖章。
律师解析:
本所代理律师蒋律师认为,某村委会建设安置房,该工程未办理土地使用证、规划许可证、房产证,其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。杨某代表某村委会与张某某、王某某签订的购房合同,因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故属于无效合同,杨某作为某村委会的代理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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